辽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辽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执恢263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9号。
负责人:杜国龙,系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崔宇光、申畅,均系该分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辽宁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营口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沈阳高士达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富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吴光林、孟玲茹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辽02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已查封的可供执行财产已经处置完毕,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02民初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祁宏斌
执行员  徐成志
执行员  谢秋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隋彦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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