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广达明(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广达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宏泰隆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12执133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广达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A座406-105室。
法定代表人杨阳,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宏泰隆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政和路建新市场北侧综合楼3楼。
法定代表人孙凤喜,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广达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宏泰隆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32432元(含诉讼费)。2018年3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市宏泰隆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天津市宏泰隆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报告财产。2018年8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市宏泰隆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天津金广达明商贸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
代理审判员  刘永振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