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003执保79号
申请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执行前和解。为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涛
书记员 杨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