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1003民初4050号
原告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与被告山东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云海、被告卓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关于案涉工程已付工程款的数额,原告自认已收到工程款57万元,被告抗辩已付工程款超过该数额,但仅有内部财务记录予以证明。庭审中,被告同意本案的已付款以原告自认的57万元为准,同时提出本案判决生效后若有新的证据证实已付款超出57万,双方可在执行阶段予以扣减,对此原告亦无异议。对于甲供材124267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案涉工程总工程款为鉴定结论中双方无争议部分1598559.76元,故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1598559.76元-570000元-124267元=904292.76元,原告诉请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查理审明,2015年3月5日,卓达公司(甲方)与华业公司(乙方)就案涉山东卓达香水海新型材钢构12层样板楼水电、空调、采暖工程签订合同,约定华业公司承包案涉工程的水电、空调、采暖等工程,华业公司施工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高春丽、技术负责人彭云海、安全员王革胜、预算员邢燕。2016年9月,华业公司就案涉水电、空调、采暖等工程向卓达公司申请验收,2016年12月分别经工程(维修)部、设计部(技术部)、采购部、工程总指挥长等部门人员签字同意验收。 诉讼中,华业公司申请对案涉水电、空调、采暖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恒达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工程造价共计162551.85元,无争议部分工程造价1598559.76元,有争议部分工程造价26992.09元。华业公司预付鉴定费24000元。经质证,原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书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被告认为有争议部分不应列入总造价。原告自认已收到57万元工程款,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甲供材单据载明的124267元予以认可。
一、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904292.76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基数均为904292.76元)。上述款项均汇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云海在中国建设银行烟台市芝罘区大海洋路支行开设的账户内,账号:62×××70; 二、驳回原告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2元,由原告负担350元,由被告负担6322元;鉴定费24000元,由原告负担1258元,由被告负担227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军涛
书记员  于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