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2执恢4号之二
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汴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云港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给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6日起,按200万元为基数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云港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79.74531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3000元,均由连云港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垫付,在执行时一并付给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因连云港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014)汴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约定的金额、时间履行付款义务,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赣榆区青口镇××路××花园小区××楼××、××、××、××、××套商铺。查封期限三年:2020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19日。 2、因案外人孟庆言、孙曰松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上述房屋早在2012年签订商务买卖合同。经本院审查,上述情况属实,2020年7月7日约谈申请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后,书面表示同意对上述房屋解封,我院于2020年9月23日解封。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连云港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宗   振   宇 审判员 姬凯审判员胡朝勇
书记员 杜   思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