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泰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豫0411执1100号之一
关于平顶山市泰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民终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教育体育局的应收工程款,限额11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史广彬
书记员  常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