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荣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4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荣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延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外贸商务楼4-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荣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的(2017)鄂0114民初2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荣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于2018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其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在房产登记部门也无房产登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依法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武汉荣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武汉荣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偿付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的(2017)鄂0114民初2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7)鄂0114民初21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甘彬
代理审判员*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