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222执恢593号
申请执行人:陶某,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
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周口市外贸商务楼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465201XN。
法定代表人:侯某
被执行人:安徽大森林药业有限公司,住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东区刘响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080320951X。
法定代表人:荆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某与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大森林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皖1222执恢5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