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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间市联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621民初2489号
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广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联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来国,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与被告河间市联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谊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的(2018)吉0621民初932号案件与本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可以合并审理。原告中建二局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合并审理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吉0621民初93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阎道清
审 判 员  彭希友
人民陪审员  郭晓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宫钦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