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耀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北京润和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7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远,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杰,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润和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单元1402室-DXF101。
法定代表人:徐东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耀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华凯大厦14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润和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和天地公司)、沧州耀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耀迎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2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付**劳务报酬147000元,润和天地公司、沧州耀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沧州耀迎公司承揽了润和天地公司发包的电力医院项目外墙保温工程,沧州耀迎公司指派包括**在内的工人去进行具体施工,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电力医院内,约定工资按照每平米50元结算。2020年6月,施工方按照施工要求和质量完成了施工。因润和天地公司和沧州耀迎公司之间签订了相关工程的施工合同,***作为润和天地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而沧州耀迎公司与**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劳务)合同,工程结束后,尚欠**等人报酬。经多次向***催要无果,遂以欠条的形式出具了欠付凭证。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因***未结清案涉工程施工人员工资,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润和天地公司、沧州耀迎公司主张追偿。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润和天地公司、沧州耀迎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润和天地公司、沧州耀迎公司连带支付劳动报酬147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沧州耀迎公司支付2019年7月13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工资15万元。2021年9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384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主张沧州耀迎公司承揽润和天地公司的电力医院项目外墙保温工程,其于2019年7月13日经人介绍,在该项目工地上工作,沧州耀迎公司指派包括**在内的工人去进行具体施工,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电力医院内,约定工资按照每平米50元结算;工作期间,沧州耀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开始是给***打工的马俊池支付,后来都是***支付报酬,支付方式有微信和现金,再由其向一起工作的其他工人支付,其中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工资未支付,其他工人的工资由其自行垫付;工作期间润和天地公司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其实际是为***工作,***从润和天地公司承包工程,***因为个人缺乏承接工程的资质,所以***挂靠在沧州耀迎公司名下干工程;2020年6月施工完成,***向**出具欠条,显示“今欠到电力医院外保温工人工资**、刘传辉、刘传清、白宝全、景浪浪、刘晓宇、张帅帅、刘检民等工资150000元拾伍万元欠钱人:7月份付清***2020.4.28”。***主张润和天地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沧州耀迎公司,与***无关;***只是工程现场的负责人,签订欠条的行为仅系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劳务费已经支付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要求***、润和天地公司、沧州耀迎公司连带支付拖欠劳动报酬147000元,其诉讼请求前提应系**与***、润和天地公司、沧州耀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通过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难以证明**与***、润和天地公司、沧州耀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主张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提交通话录音、手写材料、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用以证明***所签欠条中的款项至今未予支付。***对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另,关于**与***、润和天地公司、沧州耀迎公司之间的关系,**在一审庭审中称其带领工人给***干活,***从润和天地公司承包工程,挂靠在沧州耀迎公司名下。一审法院向其进行释明后**表示坚持本次诉讼请求及案由。二审庭审中,**坚持主张其与***系劳务关系,其和另外7个人一起给***个人干活儿,***没有足额支付劳务报酬,仲裁时因为仲裁委不让告个人,所以其告了沧州耀迎公司;本案诉请的147000元是包括其在内共计8人的钱,其代表另外7个人来一起主张。此外,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以沧州耀迎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并对裁决结果不服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证明**与***、润和天地公司、沧州耀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在二审中关于其与***存在劳务关系的上诉主张与上述认定并不相悖。**基于劳务关系上诉要求***、润和天地公司、沧州耀迎公司连带支付其劳务报酬,与其一审中基于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并不一致,本院在二审程序中无法直接予以处理。**以其与***存在劳务关系为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庞 妍
审 判 员  张 洁
审 判 员  张玉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琳琳
书 记 员  蒋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