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耀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北京润和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67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润和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1402室-DXF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沧州耀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华凯大厦14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润和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和天地公司)、沧州耀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耀迎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7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支持**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润和天地公司、沧州耀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理由为:(一)一、二审法院明知***、润和天地公司、沧州耀迎公司拖欠**劳务报酬,作出本末倒置、不恤民情的判决。二审法院有意偏袒建设单位和违法分包人,放纵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不注重保护劳动者(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二)二审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十一)款规定,应予纠正。对**主张的***未结清案涉工程劳务报酬诉讼请求未作处理,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迟迟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直接导致**的正常家庭生活、老人的赡养费、孩子的养育、教育等费用因此得不到保障和救济。希望法院秉持进一步提升再审纠错能力、强化审级监督职能,坚持将司法为民、**司法放在首位,加强审判制约监督,提升再审审查、审理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以沧州耀迎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并对裁决结果不服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难以证明**与***、润和天地公司、沧州耀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主张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在二审中关于其与***存在劳务关系的主张与上述认定并不相悖。**基于劳务关系要求***、润和天地公司、沧州耀迎公司连带支付其劳务报酬,与其一审中基于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并不一致,二审法院无法直接予以处理,故**关于遗漏其诉讼请求的主张,不能成立。**以其与***存在劳务关系为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结合相应的证据,围绕双方争议焦点,所作论述以及判决结果均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