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民初935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放心,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林,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源,男,199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花园乡民太(民睢)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794275021G。
法定代表人:张朝良,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献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神火大道东香君路南汇城国际广场1号楼B座十楼3-16室、十一楼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5077306Y。
法定代表人:黄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坡,河南华豫律师事务苏律师。
被告:商丘市银良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城关镇民权县工业大道南,苏州路东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592406388G。
法定代表人:刘城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业圣,河南宇博律师事务苏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单 良
审 判 员  周明颖
人民陪审员  郑国献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毛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