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8558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俭,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花园乡民太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朝良,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亿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北路2号汇源置地广场1-1-1605室。
法定代表人:孟媛,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徐州慧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汉王村。
法定代表人:王首道,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亿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州慧文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提海
审 判 员  谢云旺
人民陪审员  朱小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郭凯欣
书 记 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