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9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花园乡民太(民睢)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朝良。
被执行人:郑州市长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三环与大学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云亭。
关于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长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人支付履约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11月25日、12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两处,查封期限于2024年12月26日届满,到期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我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
未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1年12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两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审判员 王少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邢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