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执异19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亿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首道,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飞公司)与***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亿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被执行人亿川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鹏飞公司与**公司、亿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鹏飞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苏0312民初96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文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亿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铜山区***行宫花园项目11号楼1**22套房产、2**22套房产、13号楼22套房产、14号楼22套房产。2017年2月10日,本院至***茅村街行宫花园小区查封***文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亿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涉案房屋11号楼1**22套、2**22套、14号楼22套房屋并制作查封财产清单,本院在茅村行宫花园售楼处向**公司、亿川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送达回证上显示当事人拒签。
异议人亿川公司提出异议称,请求解除对涉案所有房产的查封、冻结手续。事实和理由:一、贵院存在超范围的查封的问题。贵院在诉讼和执行中查封的房产,基本已经在查封之前就不是异议人的财产。同时,对于15号楼的房产,根本就不属于异议人名下资产。因此,贵院查封的房屋超出了异议人资产的范围,属于超范围查封。二、贵院在诉讼中的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并未收到相关保全查封的法律文书,该保全查封程序违法。贵院在诉讼中作出的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参与了一审、二审的审理,但在诉讼中,贵院并未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应保全查封的法律文书,贵院在诉讼中的查封程序违法。综上,请求贵院解除对涉案所有被查封房屋的查封、冻结手续。
本院认为,一、关于异议人的主张的超范围查封问题,异议人主张本院查封的房产非其所有,即其与被查封的房产无利害关系,其主张解除对房产的查封主体不适格,其依据该理由主张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二、关于异议人主张的保全裁定送达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本案中,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已经向**公司、亿川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但两公司拒收,本院已经留置送达相应裁定,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江苏亿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 琪
审 判 员 马 光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解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