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齐大市政工程处

***、莱芜市市政工程处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18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6月30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莱芜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西大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494381412Y。

法定代表人:郑荣生。

被申请人:莱芜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农高区方下镇方北村中心街1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常。

***诉莱芜市市政工程处、济南市第二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莱芜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莱芜市市政工程处、莱芜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莱芜市市政工程处、莱芜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存款45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言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