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民终283号
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东方红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黑10民终28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文书尾部日期“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补正为“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长 李仲斌
审判员 钱大龙
审判员 李慧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