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奥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博奥电气有限公司、齐河县九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7民初2327号之一
原告:山东博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经济开发区步云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吉忠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亚奇,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县九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华店镇商贸街17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胜银,广东维强(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博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九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博奥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奥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傅 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潘书涵
书 记 员  杨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