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隆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德市隆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民初286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木,福建本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杰,福建本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德市隆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富民城小康新村二期A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0620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与被告宁德市隆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40元,减半收取4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长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尹佳文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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