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桐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湘1129执533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宁远县桐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129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30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太和,男,1969年11月20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宁远县桐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宁远县桐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2017)湘1129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