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重庆庆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397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2日,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7日,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7日,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庆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三段平湖上院一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88905966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4日,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庆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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