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1022民初760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电视台院内)。 负责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中街。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164号怡兴大厦1幢19层1119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甘肃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庆阳分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环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环县分公司)、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网络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电甘肃公司与广电庆阳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电环县分公司负责人***,被告西***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庆阳分公司、广电环县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0403.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9177.69元(以50403.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开始,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0日为9177.69元),以上总计59581.49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从被告西***网络公司处承包“宽带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庆阳市环县的劳务部分,该项目总发包方为被告广电庆阳分公司。原告施工完毕后,各被告一直未如期支付劳务费用。2018年7月20日,被告西***网络公司、广电庆阳分公司、广电环县分公司向原告出具工程量统计表,确认最终工程量。同日,以上三被告又向原告出具费用统计表,确认总劳务费为120403.8元,已经支付0元,本次支付7万元整。剩余款项四被告至今未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庆阳分公司、广电环县分公司作为总发包方直接向原告支付剩余劳务费50403.8元。 广电甘肃公司辩称,2016年,广电甘肃公司将“宽带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承包给甘肃畅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畅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被告西***网络公司,合同价款为7000多万元。但是原告诉请的工程属于计划外的工程,且与甲、乙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广电庆阳分公司原负责人***与西***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行贿受贿行为,且随意扩大工程范围,已经被判处刑事责任。广电甘肃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 广电庆阳分公司辩称,西***网络公司已经将广电庆阳分公司起诉至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诉请包括案涉的工程劳务费,中院审理时查清广电庆阳分公司现不拖欠西***网络公司任何工程款。2018年2月12日西***网络公司向广电庆阳分公司借款330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其中包括环县曲子的农民工工资。广电庆阳分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 广电环县分公司辩称,广电环县分公司对案涉工程的发包等情况不知情,仅知晓有人完成了案涉工程,但不知道具体施工人身份,也不认识原告。案涉工程系广电庆阳分公司联系确认,广电环县分公司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 西***网络公司辩称,一、请求法院责令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庆阳分公司、广电环县分公司在欠付西***网络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支付原告施工劳务工资50403.8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二、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庆阳分公司、广电环县分公司承担。2015年5月12日,原告与西***网络公司签订《光缆敷设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庆阳市宽带乡村建设工程”,施工范围为环县***五里桥村、双城村、西沟村、干寺沟村、***、生活区、高***,施工费以环县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项目竣工后,西***网络公司多次索要工程款,被告以工程量未确认为由拒付。2018年7月12日,原告与广电庆阳分公司、广电环县分公司、西***网络公司共同对原告实施的庆阳市环县***的“宽带乡村建设项目”工程量进行统计核查,形成了未签入合同部分工程量统计表和费用统计表,载明原告在***施工的劳务费为120403.80元的事实。广电庆阳分公司、广电环县分公司、西***网络公司共同在上述两份表中签字**,表明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庆阳分公司、广电环县分公司,施工单位为西***网络公司,劳务分包人为原告。广电庆阳分公司在确认工程量后答应支付7万元劳务费,西***网络公司向广电庆阳分公司提交包括原告在内的6名工人工资表,广电庆阳分公司依据该工资表支付7万元劳务费,至今拖欠原告劳务费50403.80元未付。西***网络公司上访投诉广电公司拖欠工程款后,广电甘肃公司在省信访网站上回复西***网络公司承建的宽带乡村建设工程已完工投入运行,已支付60%工程款,超预算的工程只解决部分农民工工资,其余工程款及材料款未支付。广电庆阳分公司呈报的情况报告中表明西***网络公司超预算施工范围为西峰、正宁县、镇原县,环县及庆城一部分,超预算工程施工费为4058.24万元,已借出530万元,表明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庆阳分公司、广电环县分公司至少欠付西***网络公司3528.24万元超预算工程款未付。由于西***网络公司的超预算工程款被拖欠,导致无力向原告支付劳务费,请求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庆阳分公司、广电环县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及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1.被告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庆阳分公司提交西***网络公司出具的借条及借款申请复印件,证明案涉工程系预算外工程,涉及环县曲子的工程款已经西***网络公司通过预借款的方式全部付清。被告广电环县分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西***网络公司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因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庆阳分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西***网络公司所借的两笔款项用于支付原告的劳务费,故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采信;2.被告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庆阳分公司提交一份西***网络公司出具的《***证书》,证明已向西***网络公司支付完毕“宽带乡村”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原告与被告西***网络公司对该《***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与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广电环县分公司对该保证书无异议。因被告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庆阳分公司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包括在保证书所载的施工队长***等9人中,故对该《***证书》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至2016年,被告广电甘肃公司在全省实施“宽带乡村.县乡通”工程与“宽带乡村.乡村通”工程,其中庆阳市七县“宽带乡村.县乡通”工程由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宽带乡村.乡村通”工程由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联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西***网络公司与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若干工程分包合同,分包了上述工程中的部分工程。 被告西***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广电庆阳分公司原负责人***在之前的工作过程中相识,经***关照与帮助,后***擅自扩大投资规模,安排被告西***网络公司实施了部分超预算工程。2015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西***网络公司签订《光缆敷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由原告为被告西***网络公司承包的“庆阳市宽带乡村建设工程”提供劳务,施工范围为环县***五里桥村、双城村、西沟村、干寺沟村、生活区、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劳务,施工完毕后,被告西***网络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劳务费。 2018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广电庆阳分公司、广电环县分公司、西***网络公司共同对原告实施的“宽带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庆阳市环县未签入合同部分工程量进行统计核查,形成了未签入合同部分工程量统计表与费用统计表,确认原告在环县***施工的劳务费为120403.80元。其中费用统计表中载明本次支付劳务费7万元。被告广电庆阳分公司、广电环县分公司、西***网络公司共同在上述两份表中签字**。2018年7月27日,被告广电庆阳分公司根据西***网络公司提供的农民工工资表向包括原告在内的6名工人支付劳务费7万元。 2019年1月24日,被告广电庆阳分公司向被告广电甘肃公司呈报《庆阳市七县一区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核定和解决方案情况报告》,报告载明了庆阳市七县一区“宽带乡村”预算内工程和超预算工程的建设情况,工程总概算、工程款支付及借款情况,农民工工资总额及预支付情况,农民工工资解决方案,其中包括被告西***网络公司建设的预算内工程及超预算工程情况。2022年3月3日,被告西***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广电庆阳分公司拖欠其公司材料款、工程款的问题。同年3月11日,被告广电庆阳分公司核实后作出《关于***反映有关问题的情况汇报》,载明核实情况: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甘肃畅联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所属施工队,双方签订了“宽带乡村.县乡通”建设工程、“宽带乡村.乡村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我公司无合同关系,不存在拖欠其工程款、材料款的问题。调查处理意见为“1.***反映的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2.分公司汇报省公司,消除舆情信息对我公司的负面影响,并对***进行**、劝导和解释,做好信访接待工作。3.如果当事双方无法协商处理,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西***网络公司签订《光缆敷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由原告为西***网络公司承建的工程提供劳务,双方建立劳务关系。原告依约完成劳务,经被告广电庆阳分公司、广电环县分公司、西***网络公司审核确认了劳务工程量,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西***网络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原告提供劳务的工程系预算外工程,未经广电甘肃公司发包,广电环县分公司仅是按照上级公司的指示对原告完成的劳务量进行核查,故被告广电甘肃公司与广电环县分公司无需向原告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责任。该预算外工程系广电庆阳分公司原负责人***擅自扩大投资规模,安排被告西***网络公司施工,但政府部门对该预算外工程如何处理尚无定论。西***网络公司提交的甘广网庆分司(2019)10号文件是广电庆阳分公司呈报广电甘肃公司的情况报告,广电甘肃公司是否对该报告进行回复并同意其中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解决方案无证据证实。广电庆阳分公司向原告等6名工人支付7万元劳务费仅是代西***网络公司向原告垫付劳务费的行为,并非加入了西***网络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债务。而且原告及其手下的农民工只是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班组,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其无法突破劳务合同的相对性向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庆阳分公司及环县分公司主张劳务费。原告起诉时将西***网络公司列为第四被告,却未要求西***网络公司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责任,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 综上,原告请求被告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庆阳分公司及广电环县分公司向其支付劳务费没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诉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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