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特力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9959号
原告:甘肃特力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团结新村107号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京京,甘肃方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御景花园小区13号楼2楼。
负责人:***。
原告甘肃特力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公司借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甘肃特力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特力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特力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