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警宇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和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3民初327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警宇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和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警宇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警宇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盛华
代书记员 陆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