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发(上海)有限公司、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4576号之一
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620号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3978005X5。
法定代表人:林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欣,浙江九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973T。
法定代表人:徐利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92元,减半收取5196元,财产保全费3816元,合计诉讼费9012元,由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葛丰义
二○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徐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