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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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5717号
原告: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警宇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迪凯国际中心3301、3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973T。
法定代表人:徐利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鹏飞,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秀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00907490N。
法定代表人:王沛德。
原告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正式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国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