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3228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B6Y1G3X,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丰北巷4号、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973T,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国际中心3301、33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甲,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第三人:**乙,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甲、第三人**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4595.14元,合计4745.14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