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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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3民初242号
原告:***,男,199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共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68号23幢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84439862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国际中心3301、3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973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共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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