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3民初1900号
原告:***,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高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迪凯国际中心3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97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5元,减半收取27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露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