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03执407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迪凯国际中心3301、3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973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鸿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宏盛大厦八楼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88HX24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鸿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603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绍兴鸿佳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保修金175911.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案件诉讼费345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绍兴鸿佳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绍兴鸿佳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绍兴鸿佳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鸿佳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公证处对被执行人绍兴鸿佳置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绍兴鸿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绍兴鸿佳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绍兴鸿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绍兴鸿佳置业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警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03执40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