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丞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9671徐州秉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12民初9671号
原告:徐州秉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万达广场SOHO1号楼1-131。
法定代表人:张维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钊,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徐州大自然牧业市场1、2号楼1-611。
法定代表人:李殿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长乐路9号。
法定代表人:姚岳,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兵,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秉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秉丞公司)诉被告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徐州分公司)、江苏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通信徐州分公司、通信公司主张被告通信分公司与原告秉丞公司于2015年3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作框架协议》第15.2条中的仲裁条款明确约定: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徐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故原告秉丞公司应将双方纠纷提交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秉丞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通信分公司与原告秉丞公司于2015年3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作框架协议》第15.2条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且双方亦无证据证明该仲裁协议无效。在双方之间的争议协商不成时,应提交徐州仲裁委员会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现原告秉丞公司直接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州秉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 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