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佳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宁县佳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衡水龙港建筑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30民初13号之一
原告:大宁县佳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昕水镇新城区古乡村034号。
法定代表人:贺贵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北衡水龙港建筑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育才街。
法定代表人:李锁振,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大宁县佳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衡水龙港建筑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大宁县佳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对孙新文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支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生前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万元。二、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8日与大宁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大宁县手套厂生产车间建设工程,孙新文系原告雇佣的员工,2018年5月20日左右原告与被告签订《订货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提供项目工程所需全部预制面板。2018年8月15日下午,孙新文在屋顶施工作业时预制面板突然塌陷坠落,孙新文随之坠落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技术人员现场查看,发现多达10余件尚未塌陷坠落的预制面板存在纵向裂纹。为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再次发生,原告不得不停工由被告更换完毕后在进行施工。孙新文的坠亡直接原因是预制面板塌陷坠落,预制面板塌陷坠落的直接原因是预制面板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该重大质量缺陷的预制面板系被告提供,故此被告对孙新文坠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此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大宁县人民法院立案案由错误,并非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应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二、本案应移送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与(2019)冀1102民初6864号案件合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告河北衡水龙港建筑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将大宁县法院受理的(2020)晋1030民初13号案件移送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与(2019)冀1102民初6864号案件合并审理异议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杨宁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索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