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建五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8945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赵辉,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玲玲,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582号包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5层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W2KP71H。
法定代表人:李灿
第三人:重庆久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南城小区18幢7单元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08520222。
法定代表人:邹涛。
第三人:葛云浩,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邱正香,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建五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久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葛云浩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魏             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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