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336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振华重工(集团)常州油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4197689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林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法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逸,江苏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渊,江苏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55888466N,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龙窝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俊泽。
申请执行人上海振华重工(集团)常州油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2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振华重工(集团)常州油漆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71031.1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且经法院多次传唤均未到庭配合调查,为逃避执行,至今下落不明。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裁定受理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等的合并重整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71031.1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 超
审 判 员 何家亮
审 判 员 陈 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晶
书 记 员 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