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乾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3181号 原告:温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广丰大厦11楼1101室东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H9KL1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温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