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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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3181号
原告:温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广丰大厦11楼1101室东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H9KL1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温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