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财保1012号
申请人:肥城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镇泰东路**。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瑶,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廷寿镇长九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荆明。
申请人肥城市***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肥城市***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肥城市***装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审判员 王开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