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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某某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224民初766号 原告:***,男,199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泰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水阁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装有限公司、**、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