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224民初766号
原告:***,男,199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泰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水阁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装有限公司、**、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