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执监32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城西建筑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西路,组织机构代码61380179-1。
被执行人:山东诺亚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涓河路以北、九仙山路以西。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城西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诺亚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2017)鲁1121执730号〕。现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正在本院拍卖,为有利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1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
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