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西建筑公司

日照市城西建筑公司、山东诺亚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城西建筑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区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1380179I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诺亚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涓河路以北、九仙山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595244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日照市城西建筑公司与山东诺亚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121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9日立案执行。该案与本院正在执行的案件有关联,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裁定将本案提级执行,并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山东诺亚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权利证号为莲国用(2012)第995号的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在建房产、附属用房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根据判决书的确定的内容,本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拖欠的工程款2319541.68元就山东诺亚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将该执行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并扣收执行费25795元。申请执行人在优先受偿该工程款后同意放弃对剩余款项的执行并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1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