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4990号
原告:日照锐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86136005W。
法定代表人:吴公文,总经理。
被告:日照市城西建筑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13801791U。
原告日照锐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城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登记立案。原告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锐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1元,减半收取2605.5元,由原告日照锐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宗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翟曼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