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雷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泰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雷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11民初1557号
原告:湖南泰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周健,经理。
被告:湖南雷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袁熠雯。
原告湖南泰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雷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泰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泰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泰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39元,减半收取计1019.5元,由原告湖南泰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廖翠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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