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雷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雷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彭学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3执27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雷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熠雯。******
被执行人:*学军,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21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7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2019年8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学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8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8月14日与9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于2019年8月20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8月21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学军名下公积金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学军于2019年8月21日在本院1309办公室进行执行谈话,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到。******
2019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学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8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1276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91276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荆钊******
审判员*武******
审判员蒋维******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