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民初4726号
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州法院对面邮政家属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宣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林,吉林省张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亦达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雾凇中路桃源山庄B-10号楼5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夏海涛,经理。
被告:魏中俊,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亦达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魏中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元(原告已预交),免于收取。
审判长 崔海兰
审判员 金英玉
审判员 金丽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