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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民初20497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应任。
委托代理人赵国庆。
被告广州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智敏。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任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30元,依法减半收取606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徐 江 明
人民陪审员 赖 学 秀
人民陪审员 郭 永 发
二〇一八年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苏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