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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州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830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静敏,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竹丝岗大马路10号之一首层自编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554407320R。
法定代表人:李智敏。
被申请人:罗广荣,男,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广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广荣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户名:***,开户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凤南支行,账号:80×××49)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名下的担保银行账号内存款40000元(户名:***,开户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凤南支行,账号:80×××49);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广荣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宋晓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连乐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