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830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静敏,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竹丝岗大马路10号之一首层自编0房。
法定代表人:李智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师,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与被告广州丰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2019年5月15日,原告以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申请免交,本院准予免交;财产保全费1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晓贲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连乐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