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赛恩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经发展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赛恩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执261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经发展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镇万金障社区沿湖路欢乐水世界。
法定代表人白东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赛恩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铺中南(长沙)总部基地第******。
法定代表人赵红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经发展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赛恩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常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常仲裁字第54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南经发展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经发展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经发展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案件的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终结(2020)常仲裁字第5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晖
审判员 赵绪伟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谭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