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5民初928号
原告:长春市铭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米沙子工业集中区1号路与中兴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潘逢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法荣,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百玲玥,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广赫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89号武夷嘉园30/31幢104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经理。
原告长春市铭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广赫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长春市铭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吉林省广赫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铭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7元,减半计取为1588.5元,由长春市铭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翟微
人民陪审员 孙斌
人民陪审员 黄 海 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 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