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

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临沭县蛟龙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财保44号

申请人: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

被申请人:临沭县蛟龙镇***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圈地200亩地的使用权(东河四至为:东至东河、西至陈伟和兰东分一级地、南至南河坝、北至关河边境;南沟四至北至陈茂良地、南至南河河道、西至村分菜园地和机动地、东至菜园和机动地)。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圈地200亩地的使用权(东河四至为:东至东河、西至陈伟和兰东分一级地、南至南河坝、北至关河边境;南沟四至北至陈茂良地、南至南河河道、西至村分菜园地和机动地、东至菜园和机动地)保全价值27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负担。如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将此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程玉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宝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