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197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
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兴安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10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兴安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兴安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临沭县临沭街道经管站有尚未支取的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兴安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临沭县临沭街道经管站的代管资金******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