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

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临沭县临沭街道兴安社区村民委员会周东村村民小组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197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富民建筑公司。

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兴安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10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兴安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兴安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临沭县临沭街道经管站有尚未支取的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兴安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临沭县临沭街道经管站的代管资金******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珍妮